一、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培训机构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补贴补给培训机构,往返交通补助直补个人;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费、交通费补助直补个人。
四、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六、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七、税收减免。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九、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免费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参加当地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创业后续服务。
十一、入驻创业园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进入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可给予用电、用水费用减免。对进驻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给予租金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