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政﹝2021﹞130号 签发人:魏东
关于印发《白土镇华企云谷项目搬迁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行政村、镇直各有关单位:
《白土镇华企云谷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白土镇党委研究并经县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白土镇华企云谷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白土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白土镇华企云谷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做好村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村庄搬迁工作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针对自愿搬迁村民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单位。
白土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村。
二、搬迁范围
白土镇有关村内所有土地和房屋(含住宅、厂<场>房、简易房),以及按照村庄搬迁工作需要搬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管(杆)线等其它附属物。场>
三、土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四、房屋安置对象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宅基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或者已享受房改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1、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以镇、村两级核实和当地公安机关相关证明为准。户籍未迁入本地但已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可享受一口人的安置面积。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凭县级以上医院或卫计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可多享受一口人的安置面积待遇。
五、予以补偿的被搬迁房屋的认定
被搬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的;无以上有效证件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符合“一户一宅”且经镇政府认可的住宅,以及符合政策的看护房、护林房等,视为予以补偿的房屋。
六、被搬迁房屋用途及安置面积的认定
(一)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符合三等砖木结构及以上),按照住宅房屋认定。搬迁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安置面积:
1、房屋面积大于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2、房屋面积小于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对象可以按照建筑成本价申请补齐至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安置面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二)搬迁实施补偿方案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4、新迁入户口(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
5、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白土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七、被搬迁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搬迁人一律不再保留农村宅基地,也不再安排农村宅基地。
(1)货币补偿。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
①被搬迁人符合安置条件选择产权调换的,若一户拥有多处住房的,只享受一次产权调换安置政策。安置房类似商品住房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②根据认定结果,在镇规划安置区内按可置换面积1:1置换,可置换面积小于人均规定可安置面积需按建筑成本价补齐差价后予以1:1置换;
③如被搬迁安置户只有1口人,只能选择小套房,规定安置面积50㎡,余下的安置房面积按照建筑成本价补齐差价;
④置换后剩余面积按照被搬迁房屋评估价进行货币化补偿;
⑤被搬迁房屋(符合三等砖木结构及以上)置换房屋面积相应的土地不予补偿。以实有被征土地面积为限,扣完为止。
八、选房规定
(1)在县政府批准的安置房区域选房。按照腾空房屋交房确定的选房顺序号选房,先签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被搬迁安置户先选房,选房后当场张榜公布;
(2)被搬迁安置户参加选房时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则上由户主代表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后选房,户主不在家的由其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后选房,如果委托外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3)接到通知或人已经到现场拒绝按腾空交房顺序号选房的,视为放弃选房顺序号,由下一户选房,其选房顺序号依次延后,后果自行承担;
(4)选定的安置房号签字确认后,不予变更,不得转让;
⑸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后7天内搬迁完毕,实施单位对已确定的被拆除物于签订协议10日内拆除完毕。被搬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阻碍房屋拆除的工作。拆除房屋由政府部门组织附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施工队拆除,被搬迁人不得自行拆除,拆除物一律归政府所有。
九、房屋及其各类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房屋及其它各类附属物、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树木补偿参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20﹞50号)予以补偿。
十、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费
(一)临时安置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月计发1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房屋可安置面积计发3个月。
(2)以期房安置的,在实际过渡期内,搬迁安置对象自行过渡的,过渡期24个月以内按房屋可安置面积6元/㎡/月支付;自第25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即按房屋可安置面积12元/㎡/月支付)直至发布房屋安置公告时止。
(二)搬迁费。
1、实施货币补偿的。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计算,一次性发放搬迁费。非住宅房:据实协商搬迁费用,协商不成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放。
3、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可安置面积按6元/㎡付两次搬迁费。
(三)搬迁奖励。
1、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协议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200元,按被搬迁人三等砖木及以上结构房屋面积计算。奖励的标准设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的奖励200元/㎡,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的奖励100元/㎡,拟定第一阶段日期从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4日,第二阶段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9日,超过该期限的不予奖励。
2、征收范围确定后,院(室)内外无突击搭建、装潢、装修、装饰附属物,积极配合并在第一时段签约并按时交房的,对认可房屋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的奖励;征收范围确定后,院(室)内外突击搭建、装潢、装修、装饰附属物不予补偿。
3、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对院(室)内外突击搭建、抢建、新建部分积极配合拆除的,给予240元/平方米的助拆费,如不积极配合签约搬迁则不予补偿。
十一、其他规定
(一)实施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方案,严肃组织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搬迁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用,对辱骂、恐吓、阻挠、破坏搬迁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方案只适用于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搬迁村民,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搬迁村民不执行本方案,仍按宿政秘﹝2020﹞50号文件执行。
(四)涉及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白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实施单位本着“公平合理、依法合规”的原则,与被搬迁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