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导致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张。
2、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3、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如无证,需在“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内登记失业信息。)
1、经办人员初审。
2、科负责人复审。
3、中心领导审批。
4、当月接收,次月发放。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政策的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联系电话:502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