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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6360/202212-00018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法治宣传教育 发文日期: 2022-12-12 11:28:35
        发布机构: 孙圩子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2-12 11:28:3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法律法规资讯】种粮大户买到“三无种子”造成绝收销售方赔偿
        文  号: 词:
        人: 初审:办公室     复审:办公室    终审: 办公室

        【法律法规资讯】种粮大户买到“三无种子”造成绝收销售方赔偿

        发表时间:2022-12-12 11:28信息来源:孙圩子镇人民政府作者:孙圩子镇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诶诶,我有一个朋友那有一批便宜种子,你要不要来点?”种粮大户信任他人的推荐却买到“三无种子”,苗长得好却不抽穗导致颗粒无收。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梁某为村种植大户,被告胡某是被告A公司的股东,被告黄某为村委干部。胡某妻子向黄某介绍胡某有种子卖,叫黄某帮忙推销种子。2020年7月2日,原告梁某在被告黄某处购买种子61斤(无种子名称、无说明书、无包装标签),共1320元。原告梁某收到种子后共种植25亩水田,后禾苗大部分不抽穗,造成绝收。2020年11月9日原告梁某向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反映,经调查出具的调查报告分析原因为:梁某种植无名水稻品种,播种太迟,且长时间持续低温阴雨,造成绝收。后原告找被告A公司、黄某索赔未果,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

          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购进无产品说明书、无小包装和标签的稻种用于种植和提供他人种植,导致胡某将三无稻种销售给原告并流入社会,A公司存在对三无稻种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胡某从被告A公司领取明知产品为三无稻种后,为获取利益,仍委托黄某对外进行销售,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明知产品为三无稻种仍帮助被告胡某进行推广销售,并从中赚取差价,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原告梁某稻田绝收损失48,000元及鉴定评估费4000元,法院酌情确定被告A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7800元;由被告胡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即28,60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5,600元。

          【法官提醒】

          销售无产品说明书、无标签的种子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作为消费者的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地方的粮食安全。作为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市场规律,销售高质量的商品,诚信经营。消费者应当擦亮眼睛,仔细辨别虚假伪劣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莫贪小便宜,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