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居民唯一现住住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房屋倒塌,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房屋严重损坏,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倒塌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倒塌的,房屋有一定损坏稍作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纳入恢复重建补助范围。
(二)标准
1、倒房恢复重建(含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户均不少于2万元,一般户户均不少于1万元。
2、损坏房屋维修(含严重损坏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户均不少于0.6万元,一般户户均不少于0.4万元。
以上补助标准只是户均标准,各县区在确定实际补助金额时,可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酌情上下调整。对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应当予以兜底保障,实施政策叠加。
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因灾一般损坏房屋的,视情予以款物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