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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62796236/202211-00038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文日期: 2022-11-07 16:20:12
        发布机构: 石林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1-07 16:20:1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政策性法规文件】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词:
        人: 初审:赵宾     复审:孙恩东    终审: 张峥

        【政策性法规文件】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1-07 16:20信息来源:石林乡人民政府作者:石林乡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1110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920元(每人每月66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0296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每人每月65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06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680每人每月890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分别为每人每月150元、10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分别为每人每月150元、12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护理补贴。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从202171日起执行。

         

         

         

         

        20216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