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桥镇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
为加大对我镇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力度,更有效地发挥其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请各村参照遵守。
1、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本镇范围内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生活性基础设施,如农田水利设施、文化教育设施、 体育设施、道路、桥涵、林木、房屋、土地、广播、电线。
2、成立以党委副书记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领导我镇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3、成立以各村总支书记为队长、包村干部及支委为队员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小分队。
4、小分队在镇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看管与养护,对破坏上述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镇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
5、故意破坏上述设施者,要以原造价3倍以上进行赔偿;在耕作中无意损坏上述设施,并能主动维修的,按原价进行赔偿。
6、对破坏上述设施的程度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保护公共基础设施,本镇居民人人有责,不但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监督他人,发现有破坏行为,立即报告小分队。
8、管护小分队每半年要对本村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养护。
官桥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