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对象: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政策标准:给予劳动者每月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岗位补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一般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受理机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5028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