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本区户籍人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区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失业,并且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并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并且停止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其中,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在内地就业后失业的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前往社保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二)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服务大厅”办理。
三、业务材料
(一)失业登记
1.本人身份证件:内地(大陆)居民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 《宿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可在网站下载或现场填写)。
(二)失业登记续期
办理失业登记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须每隔6个月办理失业登记续期手续。失业人员可于失业登记到期前30日内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理,或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续期。对未及时办理续期手续或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注销其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注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注销其失业登记:
1. 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 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包括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管理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
3. 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 其他情形: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之一)、已从事有稳定收入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已离穗且拒绝接受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失业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受委托人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业务材料办理。
四、办结时限
(一)失业人员在前台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含失业登记续期)单项业务的,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即时办结。
(二)网上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含失业登记续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经办机构
(一)失业登记实行全区通办。失业人员可前往区内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登记网办办理业务由失业人员所属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二)残疾失业人员可选择到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可选择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失业登记续期。前台或网上办理失业登记续期业务由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